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6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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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章 農產品產地
第四章 農產品生產
第五章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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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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