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文
(資料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四章 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五章 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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