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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簡稱MFN),指授予國給予某外國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國已給予或將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待遇。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于1978年擬定的《關于最惠國條款的條文草案》第5條規定:最惠國待遇是授予國給予受惠國或與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同于上述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最惠國待遇一般都是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來加以規定的,條約中的有關條款被稱為最惠國待遇條款。如1982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于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締約任何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投資所享受的待遇,不應低于第三國投資者的投資所享受的待遇。
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不同。最惠國待遇是以給予一個外國的待遇為標準來給予另一個外國相同的待遇,其結果是使不同的外國國家在內國享受相同的優惠和處于相同的地位。而國民待遇是以給予本國人的待遇為標準確定外國人的待遇,其結果是使外國人與本國人的待遇處于相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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