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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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法規
我國1992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規定生育權,其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權利內容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后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后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
(2)生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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